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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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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四川省劳动厅于1995年2月14日以川劳就〔1995〕6号下发了《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或受雇于我省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二、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在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聘雇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5年第8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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