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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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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第9期44-4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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