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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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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第一条本规定中投资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第7期43-4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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