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创建于1984年,到1988年底167个乡镇和20个街道即全部建立了法律服务所。近几年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自身改革方面作了如下探索:一、明确性质,落实地方编制。对基层来说,没有编制影响队伍的稳定,影响发展。因此给法律服务所定性、定编是必要的。从苏州市乡镇(街道)设立的其他服务性机构来看,多数是集体事业性质的地方编制。据此我们1988年向市政府、市编委提出了报告,通过与编委人事部门共同调查后,1989年10月由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和市司法局联合发文,正式明确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相当股级建制,人员编制3-5人。同时强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调动、提拔应征得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表彰、奖励条块双列等。定编文件下达后,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落实编制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几年努力。
出处
《人民调解》
1995年第7期13-14,共2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