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目前不少已走上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从实践看,这样做确实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其主流是好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在实行"四自"管理模式的一些服务所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宗旨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加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有些乡镇法律服务所实行"四自"管理模式后。
出处
《人民调解》
1995年第5期23-23,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