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律师:我有个远房侄女,1989年时不到结婚年龄未办结婚登记,就与邻村的一个男青年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并且还生了一个女孩。由于男方家里有重男轻女思想,使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日益恶化。我侄女感到很痛苦,提出要"离婚"即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不知应到什么部门去办理手续,小孩抚养问题怎么解决?孙卫理孙卫理: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出处
《人民调解》
1995年第4期22-22,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