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这是我国行政法规第一次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职权,从而确定了它在治理民间纠纷中法定的地位。《条例》中这一规定,构成了群众性调解组织、基层政权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对民间纠纷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的这一职权,强化了其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法律所赋予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职责的实现。
出处
《人民调解》
1995年第3期20-21,共2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