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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送达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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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12月28日,当我镇粮管所的沈主任接到吴江市人民法院震泽法庭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不禁愣住了,他万没想到本地法院竟不受理交货地在本地的合同纠纷案。带着这样的疑问,沈主任找到了我们。经介绍,情况原来是这样的:1994年4月24日,沈主任同上门推销菜饼的浙江安吉县某公司的一位推销员达成了口头购销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发货50吨,货款可以在发货前全部付清。但在送货方式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沈主任因听别人讲过合同纠纷由交货地法院管辖,故极力主张由对方送货。最后协议的结果是:货物由该公司送过来,但运费由粮管所负担。
作者 闻庆丰
出处 《人民调解》 1995年第12期17-17,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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