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出证,顾名思义,即档案利用者包括以机关、团体等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的利用者,在试图证明自己或机关、团体以往的经历,如级别、职务、职称、年龄、工龄、工作时间、荣誉称号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索取的有关证明函件。依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馆有责任向其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那么如何出证?如何规范化出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档案出证不规范现象,龙口市档案馆制定了《健全档案利用出证制度的意见》,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运转,正式予以实施。
出处
《山东档案》
1995年第4期34-34,共1页
Shando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