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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禁区──招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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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规定的禁区──招用童工陈齐雁1990年5月,某县私营企业临窗菜馆招收赵某为合同制服务员。时年赵某年满15岁,男性。双方商定合同期三年。1992年8月,赵某因菜馆待遇太低,加班时间过长,提出增加工资,临窗菜馆老板不同意,赵某因此辞工,要求临窗菜馆...
作者 陈齐雁
出处 《光彩》 1995年第5期29-29,共1页 Bri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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