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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酒类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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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卖: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目前,国内对酒类专卖无一定之法,看法不一,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其症结在于对“专卖”的看法,它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对酒类志卖管理,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就是官酿官卖;广义的理解包括高价高税、特许专营、监督产销、禁私和缉私,打击假冒等内容。 不论是广义或是狭义,笔者认为酒类专卖是政府行为。酒是特殊商品,大多以粮食酿制,如无节制地酿酒,粮食消耗多,将影响国计民生。我国是人口大国。酒是一种奢侈品而非生活必需品。它含有酒精,能麻弊脑神经,影响人们健康,应当由政府管起来。 我国的酒类专卖管理政策最早出现于西汉实行的官酿官卖,政府控制了生产与流通,不允许私人自由酿造和销售。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
作者 蔡元凯
机构地区 厦门酒类专卖局
出处 《中国商贸》 1995年第20期18-18,共1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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