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17条 项目可以长期租赁(不得超过50年)的形式在荒地及沙漠进行开垦及耕作。经主管当局理事会提议,该期限可根据内阁的法令予以延长,延长期限总计不得超过50年。 然而,经内阁会议的批准,项目可根据与此相关的法规,以合股公司的形式从事此类活动。 第18条 作为1976年有关外汇交易的第97号法规的例外,项目有权在中央银行注册的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或数帐户。本法实施细则将对该帐户的资金来源及使用作出规定。 项目应在每一财政年度末提交,经公证会计师正式签字的可反映该帐户周转情况的财务报表。
出处
《中国商贸》
1995年第19期47-47,共1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