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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原有法律的改变及有关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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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原有法律的整理,但仍然在内容上作了较多改变,并确立了一些新新原则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本法确立了政府向社会供应土地的基本方式 本法发布前,国家所有的土地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条例》)的规定,以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向社会供应的。作为一项改革,出让方式在沿海城市较多采用,而就全国范围而言,以计划体制为背景的划拨方式仍然具有普遍性,这显然与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本法不仅在总则明确了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作者 周岩
出处 《中国商贸》 1995年第17期35-36,共2页 China Business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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