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抗战时期,华中抗日根据地处于日伪顽的夹击中.为使根据地在犬牙交错的恶劣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党和政府,在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政权的廉政建设,颁布了一系列严格的廉政制度和法规,以约束抗日民主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惩治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人浮于事等腐败现象,保持政府廉洁,提高行政效能.为及时监督和防范政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一、通过参议会行使监察权华中抗日民主政权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而是由民选的各级参议会对辖区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察权.参议会监察权的行使对象,一般都包括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及人民团体的全体工作人员,有的还可检举驻军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出处
《党史研究与教学》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56-62,共7页
CPC History Research and Teac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