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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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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出处 《中国远洋航务》 1995年第6期33-34,共2页 China Ocean Shipp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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