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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财产来源罪若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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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罪的罪名应为“隐瞒财产来源罪”。其中之“隐瞒”.既包括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不能说明,也包括不愿说明,还包括作虚假说明。关于举证责任,由于隐瞒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这一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调整这种行为并不存在“疑罪从有”的问题,由被告人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也是合理的。在客观方面,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实质上是指“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能够说明来源的,不论来源合法与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作者 屈广清 姚莉
机构地区 中南政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19-2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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