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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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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的两个范畴。近年来,随着人权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看法的问题,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亦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外交诸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主权及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首先是由16世纪中期法国政治学家、法学家布丹在他的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加以系统论述的。他认为,主权是“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国家的法律约束,从而为主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关于主权的学说在近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根据王沪宁同志的归纳,有霍布斯的契约君主主权论,洛克的议会主权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黑格尔的国家人格君主主权论,奥斯丁的功利主义主权论等。随后,主权的内容不断丰富并最终被确定为国家不可缺少的属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出现了一股抛弃有关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的潮流。他们主张取消国家的对外主权,这股湖流席卷了整个西方并且影响至今,各种主张废除国家主权的学说层出不穷。有人断言:“陈腐的主权国家就显出了真形——无非是世界循环系统中妨碍血液流通的一个残存的疙瘩罢了。”有人宣称:“历史正在使国家主权这个词儿逐渐丧失意义”。他们统统把国家主?
作者 罗兴佐
机构地区 吉安师专政史系
出处 《凯里学院学报》 1995年第Z2期1-4,共4页 Journal of Kail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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