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当前,各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影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亟待加以澄清。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是“私有化”。有人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导致私有化,降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看法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他们看来,实行股份制就是国有资产的自由买卖,就是把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因而对国有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后能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产生了怀疑和担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出资的股份制等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现代企业制度是在这种经济总格局运行的。其次,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就其内部资产构成来看。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1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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