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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出处
《中国人造板》
1995年第Z1期7-8,共2页
China Wood-Based Panels
关键词
综合利用产品
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增值税
科技咨询业
质量体系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林场
国有森工企业
指导原则
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1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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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 财税[2006]102号)[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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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第Z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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