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党校学历的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5]11号)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对党校学历作了明确规定,现摘登如下: 第十八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
出处 《当代社科视野》 1995年第11期33-33,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