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出处
《中国就业》
1995年第5期34-35,共2页
China Employ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