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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与社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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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政工作的社会宣传,由民政工作的性质决定,其宣传者、宣传内容、宣传媒介、宣传对象等,决不单纯仅仅是民政部门、民政工作对象,而是交融于社会的。也就是说,在民政工作的社会宣传上,有时民政部门是宣传者,社会是宣传对象;有时社会是宣传者,社会自身、民政部门都是宣传对象。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组织、社会、行政、思想、舆论五个方面的作用,从而推动民政工作的开展。组织作用是调动业务上与民政工作交叉的部门的积极性,使其支持、配合民政工作;社会作用是使民政工作面向社会。
作者 李显坤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1995年第1期45-45,共1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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