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合作企业崛起于80年代的中国大地,目前正方兴未艾,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股份合作企业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重要市场主体法律。所谓股份合作企业法,是指调整和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对内对外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个体、家庭和私营企业出资兴办、共同经营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新型独立企业。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将这种企业界定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三个以上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独立企业既含有股份因素,又含有合作因素。具体而言。
出处
《中国招标》
1995年第15期8-9,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