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招标》周刊社关律师:您好!目前,许多外商想到我省办投资性公司。请问这方面我国政府有什么政策法律规定?江苏孔兵孔兵同志:您好!您提的问题很多人也曾来信询问过。以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现在,对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刚刚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签发了部令,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出处
《中国招标》
1995年第15期9-9,共1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