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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乡统筹费不宜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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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1991年12月7日发布实施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每年度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乡统筹费。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农民拒绝履行这一法律义务,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人民法院便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予以受理。笔者认为。
作者 尹元德
机构地区 昌乐县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1995年第9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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