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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铁路法中的“进站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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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
出处 《山东审判》 1995年第7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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