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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保障被告的答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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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机构地区 莒县法院经济庭
出处 《山东审判》 1995年第4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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