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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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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通则》
作者 苗传星
出处 《山东审判》 1995年第11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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