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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村办企业发生的追索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纠纷可否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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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高院: 省高院93年9月1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私人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以及工伤賠偿纠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出处 《山东审判》 1995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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