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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出版业财税优惠政策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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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现在因执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的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单位,可以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这是最近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中作出的新规定。 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出版物的增值税包括政党、政府、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新华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出处
《出版参考》
1995年第3期3-3,共1页
Publishing Reference
关键词
财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
新规定
出版业
财政部
宣传文化
通知
退税
大中小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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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税收与社会,1997(3):61-61.
2
吴美潮.
宣传文化单位今年可继续享受增税优惠政策[J]
.今传媒,1996,6(3):14-14.
3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J]
.税收征纳,1996,0(4):31-31.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福建税务,1995(5):47-47.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J]
.税务(辽宁),1997(2):58-58.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5(3):46-47.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J]
.预算管理与会计,1995(4):42-43.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J]
.江西财税与会计,1995(5):47-48.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J]
.安徽税务,1995(3):36-37.
10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J]
.浙江财税与会计,1995(2):47-48.
出版参考
1995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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