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它们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这是我国《银行法》制定中的一个难点。本文拟对此作粗浅的探讨。一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首先,银行分支机构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各银行均实行系统内统一管理,其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银行支行没有自有资金,分行虽有自有资金,但占信贷资金总额的比例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之,让银行分支机构以自有资金偿还债务,将对存款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其次,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对企业名称享有名称权,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可是,如果各银行分支机构都是法人。
出处
《时代金融》
1995年第1期50-51,45,共3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