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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证据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不宜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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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诉讼证据的原始医疗费收据不宜退还给当事人编辑同志: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在得到侵害人的赔偿金后,又请求法院将其提交的原始医疗费收据退回,到有关部门另行核销。遇到这种情况,有些承办人只将当事人医疗费收据的复印件...
作者 张爱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28-28,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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