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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审计“同级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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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财政审计“同级审”的几点思考邓乐文《审计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作者 邓乐文
机构地区 乐安县审计局
出处 《江西审计》 1995年第3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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