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该县《森林法》实施情况和造林灭荒情况汇报时了解到,国营牛浪坡林场年年花大量资金来造林,但造来造去荒山还是荒山;林场虽然也找到病根所在,但拿不出治“病”的药方。于是县人大领导把林场的“病历”送到了法律公证处。 三江县法律公证处的“大夫”们研究了“病历”之后,向林场领导建议,把国营林场的宜林荒山承包给农户或联户造林,并利用公证手段规范林业生产,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林场领导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公证处又帮助林场起草造林承包合同,合同从清山、整地、育苗到造林、抚育、管理,以及承包任务完成的时间、数量、质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苗木生长达到合同高度的,按合同规定发给承包费,否则扣发承包费,超过则给予奖励。合同签订之后,公证员还上门服务,对合同的真实性。
出处
《广西林业》
1995年第2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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