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十大特点一、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银行制度里,金融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均是放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上。在我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没有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我国中央银行一直把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标。而由于我国中央银行本身所具有的"一身二任"的特征(一方面人民银行是国家中央银行,是法人;另一方面又代表政府管理金融事业),使得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必须同时兼顾执行货币政策和加强金融监督两个目标。而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比较侧重于前者,而对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重视不够。
出处
《时代金融》
1995年第6期55-56,共2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