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把固定资产按重置重建价或按原值加成投保,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平均帐面余额投保视为足额投保。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固定资产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流动资产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受保险金额限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企财险承保理赔方式,已不完全适应今后企业财产的保险。其主要原因是:一、由于我国新财务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要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进入帐面的固定资产,既不完全是重置价,同时也不是原值,用什么方法确定保险金额,出险时怎样计算赔偿,有待探索。二、在流动资产方面,由××市特大火灾赔款剖析,由于流通领域代销。
出处
《时代金融》
1995年第5期45-45,共1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