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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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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1期5-5,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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