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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两法” 努力提高指导镇人大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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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3次修改。重新公布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如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并规定了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新的选举法还规定了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作者 陈介明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5年第11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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