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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实施发展乡镇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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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乡办乡镇企业、城乡联办企业、城市工矿扩散联营企业和国有农场办集体企业(不含烟、酒等)免征产品税、营业税1年,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2.在老、少、边、贫地区兴办的开发性乡镇企业,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3.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按利润的适当比例可在税前列支。4.借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的。可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50~60%。5.乡镇企业或个人兴办的沼气。
出处 《新农村》 1995年第7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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