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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等于“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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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位朋友告诉我:他在签订一份经济合同时,因一时马虎,误将“定金”写成“订金”。竟白白失掉了1万元应得的赔偿费。他谈及此事时后悔莫及。“定金”和“订金”在经济合同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是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应该付给的数额内预先付给对方一定的金额。而“订金”则不同,它是一种单纯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作用。收受“定金”的一方如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就应当双倍返还对方“
作者 洪标
出处 《新农村》 1995年第7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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