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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城市合作银行不宜存在二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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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理论界一些人认为,组建合作银行以行政区域为界限,辖区内的城市信用社彼此出资参股组成管理行,出资信用社成为其下属分支行,对于已由城市信用社参股形成联社的城市,联社即可直接转化为该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行、联社内城市信用社转化为其所辖分支行。出资参股组成的管理行负责人为一级法人代表,其分支行为二级法人代表。个别地市也照此法试办合作银行。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组建合作银行不宜存在二级法人。理由如下:
出处 《征信》 1995年第1期71-72,共2页 Credit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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