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预收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做法不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入,不少行社为了减少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贷款中预收利息和违约金。借贷付息本无可厚非,但行社从贷款中预收利息和违约金的做法实属不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借贷合同是行社将一定数额的信贷资金借给贷款人,按照约定,经过一定时间后。
作者 陈勇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95年第5期48-4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