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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支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孙韵玉最近,在广播、报纸、电视里,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或看到单位或个人遗失或被盗支票,声明作废的启示,感慨颇多,殊不知,“遗失声明”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支票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在流通中,只要支票印鉴相符,大、小写金额一致,用途正当就可以使用,不需要持票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途径,银行和收款人也无须对持票人进行查证。而银行只是在办理结算中起中介作用,结算中毋须也无义务为客户垫付资金。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95年第3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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