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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地产抵押借款应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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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在审理某些银行起诉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银行对房地产抵押借款,都没有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以致使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国家信贷资金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笔者撰此小文,谈点看法。以引起金融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经济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作者 王正力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5年第6期26-26,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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