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适合转化的经济环境尚未具备。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内容,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就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为之服务。从经济区域划分看,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流通活跃,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信用社业务发展很快,一股社存款上亿元,自有资本人均超千万元,资金和经营都达到一定规模;而贫困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业经济结构单一,粮食产量低而不稳,信用社业务发展较慢,一个社的存款一般只有几十万元,甚至有的社在十万元以下。如我州东乡县有25个信用社,全县65个职工,实收资本仅74万元,人均一万多元,这与发达地区的信用社有着天壤之别。可想而知,信用社改革在这样悬殊的情况下,不可能搞一刀切,需要在改革步骤上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条件,来确定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模式。对经济发达地区信用社,可先行一步成立合作银行,使之向商业化经营方向发展;而对贫困地区信用社,应保持相对稳定,继续发挥行、社互补作用,并对贫困社实行倾斜政策。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5年第6期29-29,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