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11月30日,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座落在县城北丰厂东部的21间房屋和所征用土地3.03亩以及县汽车运输公司座落在县城食品街繁华地带的24间楼房和所征用土地1.009亩分别作价28.35万元和40.84万元归县农业银行所有,用以抵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所欠县农行贷款50万元及其利息18多万元。至此,该县一起诉讼长达3年零4个月的借款合同纠纷大案宣告终结。 该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系县乡镇局下属的一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营物资供销业务。1987年以前,由于受资金、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制约,业务经营状况不佳,效益低下,累欠国家银行贷款30多万元。1988年,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浪潮中。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5年第3期24-24,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