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宪法却没有完全确立起其应有的权利.究其原因,重要的一方面在于宪法规定本身还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从而影响了宪法的实施和宪法权威的确立.试以两个方面为例:一、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行使问题立法权是全国人大最重要的职权.但人大在行使这一职权中,存在这样两个问题:其一,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形式主要是开会.但人大会期短,通常只有十五天左右,而列入议程的议案每次均在七件以上.即平均每两天至少要通过一项议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对一项议案尤其是法律议案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协商、审查、通过,恐伯专门法律人才也难以胜任.在表决时随大流和经常性一致通过就在所难免.全国人大代表并没有完全也无法按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行使权力.其二,代表审议议案都是以选举单位组成选举团的方式进行.这样,在小范围内易达成共识,但就整体而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沟通,由于地区、部门、行业的不同而存在的差异不易得到全局的重视,且出现后也只能通过协商方式而非辩论方式来解决,而后者被证实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这样,议案的质量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年第3期4-4,共1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