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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模式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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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被指控为倾销的情况不断发生,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糖精发起的首例调查,到1994年7月美国对我甘氨酸提出指控,15年间,国外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案共达172件,涉及产品140余种(其中不包括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四千种商品进行的大规模反倾销调查).可见,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的法律障碍.本文拟从美国替代国模式入手,提出对策,这不仅具有法律理论意义,也具有外贸实践意义.一、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模式美国关税法第731条规定:美国商务部决定某种或某类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国销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决定,因为这些商品的进口,生产同类产品的美国工业是否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是否受到“损害威胁”,或者对这些工业的建立是否受到“重大阻碍”.如果以上两部门作出的决定都是肯定的话,便可作出倾销裁决,被诉商品也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倾销.
作者 丁红宇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年第3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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