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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情感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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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司法文书的浩然正气之情 司法文书也“言情”。其情为何情,这得追溯一下司法文书的审美价值。 司法文书有特定的审美价值,因为它用写作的艺术性、创造性来充分表达法律实效。其审美价值概括而言是:法律的尊严、价值以及法官、律师的内在的秉公执法精神的外现。具体而言这种“外现”出来的应曰:浩然正气。例如起诉书、判决书等,全文上下、每句每字、每个标点符号不仅表现着检察员、法官本人的气势与人格,更主要的还表现了检察机关控告犯罪的严厉之情,人民法院惩处罪犯、裁决纠纷的威严之情。这些“情”都是司法文书必须体现的、外现的浩然正气。 由此可见,司法文书也“言情”。不过言的是浩然正气之情。这与生活之情宜,文学作品的感情是不同的。这种浩然正气之情,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价值以及法官、律师的内在秉公执法精神。 二、司法文书情感的适度是客观、冷静。
作者 侯兴宇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年第4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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