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业务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在被查单位的一些会计凭证上标注着“经电话与人行××同志联系,同意据此办理”,或。我行××同志与人行××同志协商一致,后办理”等字样。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业务处理中遇到难以决断的同题,和人民银行有关同志商量,取得支持和帮助,本是一件好事。但细查那些批注上有述字样的凭证就会发现,原来那些业务的处理,都是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的。显然,被检查单位是想把这些“批注”当作应付检查的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免却处罚的“挡箭牌”。这一招确也奏效,因为人行的检查人员看到之后,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不了了之。 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法,其危害是明显的。 (一)影响了人民银行检查人员的积极性。
出处
《金融经济》
1995年第7期37-37,共2页
Finance Economy